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馬馳宇)衡南縣松江鎮王某與陽某于2022年12月經人介紹認識,雙方自由戀愛。2024年正月雙方舉行了訂婚儀式并宴請親友,王某支付陽某訂婚禮金180888元,并贈送首飾6件,價值共計46888元,隨后雙方共同生活半年。后雙方因感情基礎薄弱,王某質疑陽某與他人存在曖昧關系,要求與陽某解除婚約,并返還彩禮、首飾及訂婚所產生的各項花費共計約29萬元。兩家爭執不下,王某遂向衡南縣司法局松江司法所申請調解。
調解員通過與雙方多次電話溝通后,組織雙方家人面對面調解。調解現場,王某父母表示,陽某訂婚后,經常與異性外出,與他人存在曖昧關系,因此要求解除婚約,并返還彩禮、首飾及訂婚所產生的各項花費共計29萬余元。陽某否認出軌,堅稱是朋友之間的正常交往,并表示王某家人看不起自己,不讓自己回家,雙方因此產生矛盾。調解員耐心做雙方的思想工作,強調婚姻不易,勸解雙方珍惜彼此,同時建議王某增強溝通與信任,陽某則需與異性保持適當距離,希望雙方能重歸于好,喜結連理。然而,雙方堅持沒有和好的可能。
調解員指出,如若雙方堅持解除婚約,依據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中的相關規定,女方應當返還男方支付的彩禮,隨后又通過具體案例向雙方以案釋法。但雙方就彩禮的認定范圍以及返還數額依然存在較大爭議。男方認為女方出軌且彩禮款項是自家借貸所得,要求女方返還彩禮、首飾及訂婚期間各項花費共計29萬余元,而女方家只認可訂婚禮金180888和首飾屬于彩禮,男方說的訂婚宴和紅包這些花費不屬于彩禮,并且認為自己女兒并未出軌,雙方已共同生活半年,按農村習俗訂婚即視為結為夫妻,故只同意返還訂婚禮金180888和首飾總額的50%,雙方各執一詞,調解陷入僵局。
為打破僵局,調解員詳細解讀了《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中的第三條和第六條,明確了彩禮的認定范圍,指出訂婚酒席等花費不屬于彩禮范疇,男方提出的29萬余元中,訂婚禮金180888元和首飾可以納入彩禮范疇,同時調解員指出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,彩禮的返還應當依據彩禮的實際使用情況、嫁妝情況、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、雙方過錯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。在調解員的不懈努力下,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,雙方自愿解除婚約,陽某返還王某彩禮126000元及首飾6件,雙方承諾此后不再有任何糾紛。
組稿人 王汝福
責編:王汝福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